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20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