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新泰市石莱镇东刘家山村村委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9执244号
新泰市石莱镇东刘家山村村委委员会:
你与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9民初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你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78.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78.32元。
二、本案执行费3239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泰安岱岳支行
户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6232××××555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鲁09执244号
新泰市石莱镇东刘家山村村委委员会:
你与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9民初1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你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78.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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