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50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韦继法、杨国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新村2区7幢南5号营业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由***负担、鉴定费15560元由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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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 勤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