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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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94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3693680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国东,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