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

***、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294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3693680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国东,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荣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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