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3014号
原告:**会,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燕,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京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1单元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8817556。
法定代表人:赵家玲。
原告**会与被告重庆京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2020年7月1日,原告**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曾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粟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