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93514。

法定代表人:许顺飞。

原告***与被告四川顺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翠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艾文雁

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