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35284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马克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