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35285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克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已交纳),退还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575元。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