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蔚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红门红门业经销部与**、于思同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22财保14号
申请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红门红门业经销部,住所地为伊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002MA77P1ARX2。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于思同,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兴县蔚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吕梁地区兴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红门红门业经销部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思同在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案款157847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红门红门业经销部以中*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26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思同在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案款157847元。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1309元,由申请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红门红门业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黄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