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94号
贵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宁县**烤烟专业合作社、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草海烟叶站(被执行人):
贵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宁县**烤烟专业合作社、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草海烟叶站财产保全一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8175.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已冻结被申请人威宁县**烤烟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300789元,被申请人毕节市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草海烟叶站查无银行开户信息,本案未能足额保全,已告知申请人。至此,贵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黔0526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