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989号
原告: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泰安路35号一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579999377D。
法定代表人:唐永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真,广东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文,广东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簪花路中孚大厦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665627。
法定代表人:黄杰熙。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其已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了纠纷,因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宇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佩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