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26904号
原告:北京建安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院**楼**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鑫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邢景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安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鑫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安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鑫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安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建安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芦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