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泉体育街182号郁金香窗帘墙纸门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必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2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