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02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聂湾小区体育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朱必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咸宁潜山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咸宁潜山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剑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