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02民初132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聂湾小区体育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朱必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咸宁潜山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佳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咸宁潜山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剑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