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执他1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8071,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富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331270440.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2020)襄仲裁字第0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财产所在地属襄阳市樊城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襄阳仲裁委员会(2020)襄仲裁字第096号裁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王会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