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4184号之三
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农贸城六区**号楼以东。
负责人:刘金保,经理。
被告: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昌,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工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2元,减半收取6886元,由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伙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鸿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