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福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湘,湖南九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湘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95929。
法定代表人:谌辉。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329XJ。
法定代表人:吴彪。
原告***诉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1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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