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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学忠,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
法定代表人:谌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22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承接了闰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科技示范种植园工程(地址: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随即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上诉人具体施工。虽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且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自筹资金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因此,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原审法院管辖。2、上诉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性质为工程款,双方未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综上,涉案工程项目在菏泽市定陶区,上诉人主张的款项性质为工程款,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拖欠工程款本息。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案涉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224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迎涛
书记员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