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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945号 原告:**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西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进与被告**、***、江西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进于2022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6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