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福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耶成家具厂与***、江西中福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4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耶成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8P2034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江西中福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卧龙城建材二路17号,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耶成家具厂与被告***、江西中福齐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广丰区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东阳市耶成家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阳市耶成家具厂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