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
(2017)吉0106财保19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0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黄秋月,女,1971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秋月、吉林省吉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秋月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丘(地)号为X1的房屋一幢;被申请人黄秋月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丘(地)号为X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62.75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秋月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丘(地)号为X1的房屋一幢。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秋月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丘(地)号为X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2.75平方米的房屋一幢。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雪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