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2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韩立中,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宣桂林,男,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洪星,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范丽华,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淑莲,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张雪艳,女,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孙亚东,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金俊英,女,1980年10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69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丽平,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孟庆君,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国全,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席伟,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金鹏,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苗大强,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董英芳,女,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管廷军,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房6申请执行人:陶新涛,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
房6申请执行人:程志江,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宽城区。
房6申请执行人:周耀华,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宽城区。
房6申请执行人:朱封良,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房6申请执行人:刘全胜,男,汉族,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
房6申请执行人:魏忠国,男,195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张岩,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房6申请执行人:杨学会,男,汉族,1982年7月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田运,董事长。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淑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宝凤,女,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北山居民委13组,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凤,校长。
被执行人:吴雅萍,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李春光,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军,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执行**、韩立中、宣桂林、李洪星、范丽华、李淑莲、张雪艳、孙亚东、金俊英、张丽萍、王丽平、孟庆君、李国全、席伟、杨金鹏、苗大强、董英芳、管廷军、陶新涛、程志江、周耀华、朱封良、刘全胜、魏忠国、王曙光、张岩、杨学会、吉林省吉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山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春海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李宝凤、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吴雅萍、李春光、长春市美华宾馆有限公司、赵军、**执行案件中,因本院在上述案件中均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的房屋及土地,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的负责人***针对本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土地、房产的超标的查封。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韩景华人民陪审员马建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泰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