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6849号
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3491号。
法定代表人:沈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勋,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吉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玺龙。
被告:黄光日,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光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延边天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