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永固建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眉县首善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1057号
原告:刘XX
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何XX
被告:陕西XX建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
被告:眉县首善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XX诉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XX、陕西XX建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首善XX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查证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元,退还原告刘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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