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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31民初92号
原告:保德县万家装饰门市,住所地:保德县**关镇康乐路。
负责人:吴振华,该门市经营者。
被告:保德县林业,住所地:保德县**关镇镇。
法定代表人:张智才,该局局长。
被告:运城市景***绿化工程有限,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万安镇万安村安村。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德县万家装饰门市与被告保德县林业局、运城市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德县万家装饰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继军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