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高新区延光路10号创业中心科研楼7层708-7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 杭
审 判 员 赵 歆
法官助理 刘成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