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号创业中心科研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战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法,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3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是错误的。1、***以民事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是其诉讼权利的一种主张。一审法院却主动以劳动争议立案,有未审先决之嫌。2、本案起因是监理合同纠纷。***伪造劳动合同起诉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沁阳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多次反复以劳动争议起诉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本案以劳动争议立案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原审据此认定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