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82执1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0219620123****。
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李辛瑶,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身份证号:41032719891228****。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30日李辛瑶自愿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李辛瑶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邱召磊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