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82执1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0219620123****。
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李辛瑶,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身份证号:41032719891228****。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30日李辛瑶自愿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李辛瑶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邱召磊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