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82执16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0219620123****。
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李辛瑶,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身份证号:41032719891228****。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30日李辛瑶自愿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为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因需要扣划其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辛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邱召磊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