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82执16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0219620123****。
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任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李辛瑶,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身份证号:41032719891228****。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30日李辛瑶自愿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为被执行人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因需要扣划其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辛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3052******4942276)账户内存款16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邱召磊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