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特68号
申请人: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关林路与龙山大道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库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与春城路交叉口***渡国际十楼整层(1001-1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申请人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电公司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2022)***商字第2号裁决书;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商字第2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应当予以撤销。1.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提交了五组证据,以佐证说明申请人主张。但在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足以影响裁决的相关证据和补充辩论意见后,***仅接收了补充辩论意见,拒不接受其他证据材料,也未安排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同时也不对拒收证据的理由进行阐述与说明。同时申请人在辩论意见中要求***对庭审中申请人否认的事实真相进行现场核查的主张也未得到***的说明与回应。以上全部事项与行为也未在仲裁裁决书中予以描述与认定,***即草率的裁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认为***的仲裁程序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监理义务,应当支付监理费用时,又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真实证据予以证明,已明显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导致***做出错误裁决。3.***未能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即做出了错误的裁决。自2019年4月一期工程全面开工后,双方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仍未全部到岗,直至工程结束都未见造价工程师***和见证员**迎进驻现场,相关现场监理设备仪器也未到场,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李要彬和土建工程师***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6月15日擅自离开项目后再无任何申请人书面认可的替代人员到岗,而且派驻现场人员多无执业证件,在这些非专业人士的监理、指挥下,且没有专业设备仪器,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良好的监督、检查,施工人员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等恶劣行为导致各种质量问题,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应承担合计188569元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洛阳仲裁委员会(2022)***商字第2号裁决书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同时在仲裁过程中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洛阳仲裁委员会未查明案件真相便结案。申请人诉至法院,望支持申请人的撤裁请求。
诚安公司称,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监理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向双方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洛阳仲裁规则组成***,向双方尽到了权利义务的告知义务。2022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双方在庭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答辩人无调解意愿,***休庭,后送达《裁决书》。被答辩人庭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不是与仲裁无关,就是应属其答辩中所谓的反请求事项的证据,但又当庭放弃反请求,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因此,假设被答辩人所诉之庭后再提交材料属实,则,庭后如果提交反请求证据,***在庭审结束后不接受其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并无不当,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向***提交了17份证据证明答辩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充分取得和享受合同权利,尽到了举证义务。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合同期间私自更换监理人员等违约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是被答辩人对其主张未尽举证义务。答辩人没有在仲裁案件中故意隐瞒任何证据足以影响裁决公正性的行为。被答辩人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经审查查明:诚安公司与中电公司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洛阳仲裁委员会2022年6月1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均就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2022年7月22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商字第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人民币76734.75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对申请人诚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受理费共3815元,由被申请人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将该费用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对照上述仲裁可撤销情形,中电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其申请依据为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即***未接受其在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诚安公司隐瞒了人员出勤的考勤表。
关于中电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中电公司主张在***审后补充提交了证据,且仲裁卷宗中也未见***要求中电公司补充证据材料的记录,根据上述规定,***并未违反仲裁规则。中电公司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电公司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中电公司主张诚安公司隐瞒了其人员出勤的考勤表,但该考勤表在本案审查期间,中电公司亦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不属于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故中电公司该项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洛阳中电光谷信息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