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鼎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鼎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玉景花园3号楼707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10号枫叶山庄B幢四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田士华。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鼎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吉02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40154.60元。执行费32802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保险、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开始,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02执14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许嘉胜

审判员 宁银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盛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