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4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慧,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超,系***社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长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屹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小区业主从未同意对小区消防系统进行更换。***业委会从未将申请维修资金事宜的全部内容,对小区全体业主公示。***业委会第27次会议并非一致同意使用维修资金。二、一审开庭程序违法,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错误适用《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业委会、兴屹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业委会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F***小区业委会办公会议纪要》中关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2、依法撤销***业委会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F***小区业委会办公会议纪要》中确定本案兴屹公司为本案小区消防工程中标单位的决定;3、***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前,***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业委会与兴屹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消防管道改造施工承包合同》;2、***业委会和兴屹公司排除对本案小区的妨碍,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F***小区总建筑面积323037.1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303669.18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19368平方米,住宅总户数2507户,商住户数90户、会所1个。专有部分个数为2598个。***系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8号F***18栋1单元1601室产权人,系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业主。2014年6月15日,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业主(以下简称***小区业主)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委员:肖汉超、蔡丹、李采、叶勇、何四民、蒋祥圣、韩琴。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并在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及武汉市黄陂区房产服务中心办理了备案手续。2018年4月16日,***社区消防安全员文天雄、祁银对***小区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消防栓无水问题,责成***小区物业公司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斯德物业公司)进行整改。2018年4月17日,凯恩斯德物业公司向***业委会发出工作联系函,称“小区交房至今9年,经消防公司查勘,消防管网严重老化、锈蚀、漏水,消防水压打压半小时后流失,消存在极大隐患,需更换或维修,物业无力承担,且消防维修属武汉市住宅资金维修范围,请***业委员尽快启动相关流程。”并将此联系函报送给***社区。2018年4月19日,***业委会召开第27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小区消防管道漏水及公共收益情况;了解确立电梯维修的欠款等问题。会议一致同意:1、近期对小区历年公共收益账目进行了解确认;2、对小区前期电梯欠费加强追讨办度并根据区房管管理部门要求,授权工程委员何四民为小区维修资金申请事宜具体申报的经办人;3、小区地下消防管道因年久失修、漏水严重,在历次消防检查中均未通过,现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会议决定启动维修资金对漏水的消防管道进行维修,同时聘请有关专业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由该单位出具专业报告,再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维修。会议参加人为全体业委员会委员。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消防大队对***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无法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联动、消火栓及喷淋管网内无压力等问题,并下达陂公消即字(2018)第0259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单。2018年5月8日,***业委会将***消防管道改造申请维修资金事宜对全体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根据业主反映、消防大队及现场查勘,本小区存在埋地消防管网泄露严重,致本小区内发生火灾时无水灭火,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符合《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规定内容,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维修改造方案如下:……。希望各位业主积极支持与配合,如有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业委会联系、沟通。2018年5月17日,***业委会聘请武汉天赐公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消防检测鉴定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现状进行现场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形成了固定消防设施隐患整改建议书,结论为:小区系统需全面检修、维修、更换设备。2018年5月28日,***业委会将启用房屋质量保证金改造小区消防设施的决定向全体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告,并对甄选的三家消防维修单位进行说明。同时还张贴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2018年6月5日,***业委会部分委员对甄选的消防维修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2018年7月11日,***业委会邀请黄陂区房产中心代表、社区主任、物业公司代表就甄选的三家消防单位:湖北警笛集团公司、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三家消防单位在分别讲解消防方案后,对***小区消防维修项目进行了投标。经***业委会现场评分,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最高分获得中标,其投标价格为1348031.28元。***业委会当即与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管道改造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7月12日,***业委会代表在武汉市维修资金中心第三方监管库抽取了三家备选第三方公司。经***业委会讨论,选取武汉长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消防维修项目的第三方监管公司。次日,***业委会与武汉长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合同》。2018年8月10日,***业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会议讨论小区消防工程招标投票的情况。会议决定:确定兴屹公司为小区消防工程的中标单位。2018年8月15日,武汉长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消防维修工程作出武长工造字(2018)B第194号造价咨询报告书。对送审的***小区消防维修工程价款1348031.28元,审减工程总额53877.95元,审核工程造价为1294153.33元。并经兴屹公司与***业委会确认。同日,兴屹公司对***住宅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提出了《施工方案》。2018年9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对F***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楼栋消防设施缺失、楼栋消防栓无供水(高层***1栋1单元17楼)、楼栋违规停放电动车、电井未封堵等问题,责令F***小区在2018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下达陂公盘限字消第2929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年10月9日,***业委会制作《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并于当日将其与第三方监督资料在小区单元楼栋一楼进行了公示。2018年11月2日,***业委会邀请社区主任、物业公司代表,组织小区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就小区消防维修工程听取业主意见,并协调工作。会议同意进行消防维修工作,但对启用小区维修基金存在异议,要求业委会对前期消防设备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如不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责任,则召开业主大会决定。2018年11月7日,***业委会将31次会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业委会考查候选单位图》等事项记录及相应文件在小区内予以公示。2018年11月13日,***业委会将***小区启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消防管网维修改造工作的整体情况向黄陂区房产服务中心进行备案。黄陂区房产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21日进行了备案。2019年1月23日,黄陂区房产服务中心同意首次拨付647076.50元维修资金。2018年11月28日,***业委会召集阳光社区主任、物业公司代表、部分业主对小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推进,部分代表表示前期消防设备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后,在兴屹公司施工过程中,***认为***业委会启用维修资金违背了法律规定,案涉工程未确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未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侵犯了***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的合法性问题;2、***业委会启用维修资金用于小区消防管网改造是否合法;3、业委会确定兴屹公司为***小区消防工程中标单位决定是否合法。1、***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的合法性问题。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依法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本案中,以肖汉超为主任的***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的任期已于2019年6月14日届满,包括肖汉超在内的原业委会全体委员的相应职务自任期届满的次日起自然解除。此时,***第一届小区业委会的主体虽未消亡,但已经无力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当业委会因故不能履职时,居委会是“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涉及业委会的纠纷中居委会必须以其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如果业委会主体已经消亡的,居委会当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本案中,业委会只是任期届满,处于换届改选中,***社区主任作为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已足可解决阻碍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故***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合法性。2、***业委会启用维修资金用于***小区消防管网改造的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一)…;(二)…;(三)…;(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五)…;(六)…;(七)…;(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二)…;(三)…;(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4.其他相关材料。(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本案中,***社区消防员在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栓无水并将此情况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在检查消防管网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立即向业委会及社区反馈消防问题,并建议启动住宅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之后,***业委会邀请第三方消防检测鉴定单位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形成:小区系统需全面检修、维修、更换设备的整改建议书,此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消防大队对F***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无法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联动、消火栓及喷淋管网内无压力等问题,并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单。说明,此时小区消防设施已存在严重故障,已符合《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在此情况下,***业委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后***业委会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方案等对小区业主进行了公示,公示之后邀请了***小区业主代表座谈,虽部分业主代表对启用住宅维修资金有异议,但对小区消防维修并无异议,主要异议在于是否应由开发单位或物业公司承担维修的问题,因***小区开发商交房时间为2009年9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消防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已远远超出保修期,且保修期后的消防维修费用亦非小区物业公司来承担,故此部分业主代表的异议并不能视为对***业委会启用住宅维修资金的异议。***业委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业委会启用维修资金用于小区消防管网改造的决定和程序合法。3、***业委会确定兴屹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工程中标单位决定是否合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依法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关职责,可依法选取具有消防资质的消防维修单位并签订合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案中,业委会在决定启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消防维修后,甄选了三家具有消防资质的单位进行了考察走访,2018年7月11日,在黄陂区房产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甄选的三家消防单位进行招投标,三家消防单位进行了现场讲解和投标,并经业委会现场评分,兴屹公司兴屹公司以最高分获得工程中标,其投标价格为1348031.28元。次日,业委会在武汉市维修资金中心第三方监管库抽取了三家备选第三方公司。经业委会讨论,选取武汉长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小区消防维修项目的第三方监管公司。2018年8月10日,F***业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以***业委员决定,确定兴屹公司为小区消防工程的中标单位,并进行了公示。上述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且阳光小区维修资金工程亦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故***业委会确定兴屹公司为小区消防工程中标单位决定合法。4、***请求解除***业委会与兴屹公司签订的《消防管道改造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请求***业委员、兴屹公司排除对小区妨碍、恢复原状是否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业主撤销权之诉针对的对象仅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并不涉及其他,而上述***的两项诉讼请求显然与本案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在***小区消防管道维修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以及确认兴屹公司为***小区消防工程中标单位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上述两项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消防大队作出陂公消即字(2018)第0259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单,武汉市盘龙城F***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有必要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小区业委会决定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本案中,***小区业委会召开第27次会议表决同意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会议决定依法有效。***主张部分业委会委员不同意上述决定,该项主张与会议记录不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修缮消防设施,使全体业主受益,且业委会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兴屹公司进行施工,程序合法。另,***主张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经查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主张撤销***业委会与兴屹公司签订的《消防管道改造施工承包合同》及排除对本案小区的妨碍、恢复原状主张,因本案案由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上述主张均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一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行
审判员 叶 钧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熊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