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财保53号
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长珍。
被申请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袁登宇。
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荆州**城一期1、2、4、5期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荆州**城一期施工图中的1、2、4、5区强电低压配电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工程交由申请人完成,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680万元整。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进场施工。在完成总工程量的20%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依约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未予支付,申请人遂停工。2020年4月22日,双方经协商,约定在2020年5月25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0万元,申请人进场施工;在2020年6月25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在2020年7月25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被申请人在通电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0万元,项目通电视为验收合格,农历腊月24日前支付完所有工程款。在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约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款后,申请人立即进场施工,但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截止2020年9月1日,经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已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80%,低压配电柜已达到送电要求,但被申请人并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申请人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特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购买64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兴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万元。
二、申请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颖
书记员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