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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1452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楼。
法定代表人罗长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虎、张玉梁,均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滨江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南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62元,由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