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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907号
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中国长江金属交易中心S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X3KC60。
法定代表人:宋培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315660T。
法定代表人:罗长珍。
被告:昌军,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豪德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雨薇
书 记 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