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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380号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长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矿,湖北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17C1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群。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博骏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