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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0433号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宏图路38号210A-4(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5元(已减半),由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