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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万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4民初84号 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湖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万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芝润。 原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北万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1019.43元或者查封等价值的其他相应土地、房产等财产。申请人**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1019.43元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相应土地、房产等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继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