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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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5080号
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天线缆集团(上海)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