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习登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孝贤,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强,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上诉人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上诉人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喻 宁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刘觅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