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习登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孝贤,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强,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上诉人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上诉人桃江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喻 宁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刘觅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