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22民初115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银天工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蔡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尹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第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水务局旁。
法定代表人:许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8404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靠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7月19日与原告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由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桃江决胜中心的铝合金窗和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0447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8年5月28日向原告提交了检测报告,经验收后交付给了原告,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至2019年5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22380元,要求两被告支付,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84049元。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他与原告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是实,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施工,他公司也按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了相应工程款,但原告所安装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至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原告的工程没有完工,更没有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到达,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尚余的工程款。
被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他们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2017年7月19日,他公司与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公司将工程交付反诉被告组织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向反诉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但反诉被告至今没有申请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没有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工程交付给反诉原告使用,认为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31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辩称,他公司已经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虽然有很少的几个门窗没有按期完成,但也是由于反诉原告没有提供合适的施工环境造成的,过错在于反诉原告,故要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他公司与反诉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反诉被告在与反诉原告签订合同后,没有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并将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反诉原告,导致他公司的整个工程都出现延期,他公司已要求反诉原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节能门、窗、幕墙的加工、制作与设计、安装与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1日,被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的桃江县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与装修工程发包给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此后经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的桃江决胜中心铝合金窗和玻璃幕墙的制造、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规定的外墙窗及幕墙工程和有关变更通知所增减的内容;工程造价暂估约2044760元,以上造价包括门窗检测费、幕墙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湖南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所有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及玻璃配件送达工地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支付3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产品相关资料交清,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在7天内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的所有相关资料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待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在一星期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合同总工期为120天,工期从第一批预付款支付起开始计算;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超过原设计图纸15%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还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应自检合格后、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24小时前报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验收,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验收合格,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告组织验收,直到工程符合规范要求方可继续施工。工程完工,依国家有关规范和湖南省质量验评标准进行验收。同时规定: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按合同提前交工,奖励500元/天,推迟一天罚款500元/天,出现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时支付款项,严重延期违约给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严重延期支付部分的款项应按益阳市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履行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指定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
合同签订后,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即开始对桃江县决胜中心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进行制作和安装,并在经同意后对部分窗型和幕墙进行了更改。2018年5月23日,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桃江县决胜中心优才公寓楼门窗幕墙工程的建筑外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进行检测,至诉讼时,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仅向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的复印件。2018年9月14日,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19年1月11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承接的桃江县决胜优才公寓幕墙及窗工程,现有一个窗没有安装,其位置在H轴交1轴加4.5米长至2轴之间,建设方和监理方多次口头催促无结果,限在2019年1月18日必须安装完成。”2019年1月19日,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监理单位发出工作函,2019年1月21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工作函向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出“1、贵公司其中一个窗拖着不安装(555天),导致建设方无法售楼,建设方要求产生的费用请贵公司承担,关于这个窗的安装问题:我监理部于2019年1月11日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并规定了在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现又限在2019年1月24日前完成;2、限2019年1月21日下午3点前,贵公司派人与建设方商讨《工作回复函》,否则,其责任等均由贵方自负,与建设方、监理方无关。”2019年1月24日,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工作回复函,就工期问题做出回复:“根据合同,我司于2018年1月30日5-16层全部完工,幕墙由于贵司做雨棚更改方案,玻璃开缺,个别几块玻璃因重新订货没有安装外,全部完工。1-4层,由于贵司改变方案,而工期后延,延期梦同无责,相反应得到合理的补偿,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1月30日。1-4层我司于2018年3月份全部完工,个别零星窗由于贵方洞口没有出来导致不能安装,因此,1-4层于2018年3月已全部完工”,在该工作回复函中就验收的问题作出回复:“由于我司4次以上的书面,若干次口头申请办理签证、办理验收、办理结算等工作,未得到贵司任何响应,因此,我公司将不再重复向贵方提交一切资料,也不参与上述所谓验收活动,贵司所称‘验收合格后’,才办理结算。我司认为,验收合格不合格,应以贵司向检测单位所委托检测,由受委托检测机构出示的检测结果为依据,5月份出具的门窗报告,6月份出具的幕墙报告,报告结果为合格”。同日,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再次以微信方式向建设方、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工作回复函,就工期回复如下:“根据合同,我司于2018年1月30日5-16层全部完工,幕墙由于贵司做雨棚更改方案,玻璃开缺,个别几块玻璃因重新订货没有安装外,全部完工;1-4层,由于贵司改变方案,而工期后延,延期梦同无责,相反应得到合理补偿,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11月30日。1-4层我司于2018年3月份全部完工,个别零星窗由于贵司洞口没有出来导致不能安装,因此,1-4层于2018年3月份已全部完工。”同时发出催款函,称“我司与量山公司达成协议20天左右完成推拉门完工,我司严格按合同将铝合金门已加工完毕,中空玻璃催办完毕,玻璃厂可以交付,由于我司尚欠玻璃公司70余万元,玻璃厂要求备款才可提货,因此,来函申请贵方支付70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玻璃厂欠款提中空玻璃的货。”2019年1月24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函回复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贵司于2019年1月22日完成了决胜中心最后一个窗的安装,可视为贵司工程的完时间。请贵司进行自检,整理好竣工资料和一切检验资料,并书面申请要求建设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贵司于建设方进行结算。特此按程序进行。”此后,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未再向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也没有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两被告也没有实际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
本院认为:被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开发的桃江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和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房屋建设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有关资质,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了桃江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和装修工程后,经发包人的同意,将其中的外墙窗及幕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具备建筑节能门、窗、幕墙的加工、制作、设计和安装资质,而且分包合同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造价为“暂估2044760元”,并且约定了支付的期限,即“合同签订后,湖南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所有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及玻璃配件送达工地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支付3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产品相关资料交清,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在7天内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的所有相关资料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待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在一星期内支付”。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湖南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虽于2018年9月14日向湖南省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从双方在2019年1月期间的工作函中能够明显看出,直到2019年的1月11日,原告仍还有个别铝合金窗和幕墙玻璃没有安装完工,由此能够说明原告在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请竣工验收时并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2019年1月11日,双方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月18日前将未完工部分在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后又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月24日前完工,2019年,工程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回复函》,确认原告承包的工程在2019年1月22日全部完工,并要求原告“进行自检,整理好竣工资料和一切检验资料,并书面申请要求建设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与建设方进行结算”。但原告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函以后,原告未再提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至今双方没有对幕墙及铝合金窗的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被告也没有实际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的前三期的支付要求,由于原告安装的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至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被告对工程也没有实际使用,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第四期及以后的付款期限没有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尚余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反诉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诉被告安装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的开工时间,本院无法确认反诉被告存在延误工期的行为、以及延误工期的具体天数,同时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故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要求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49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16元,减半收取5708元,由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9213元,由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大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胜安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