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卧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尹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许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同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被上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决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环宇公司向梦同公司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49元(利息以622380元为本金,利率为益阳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3%,从2018年5月28日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为84049元,实际利息应付至环宇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梦同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且门窗安装工程作为决胜公寓项目总承包中分包的一部分,在安装完毕后只需要进行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三性检测并检测合格即可竣工验收。零星的几个门窗未及时安装系环宇公司未提供有效的施工条件所致,且并不影响整体门窗工程的竣工验收。故环宇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梦同公司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622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49元。二、环宇公司恶意不竣工验收是导致门窗没能完成竣工验收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以偏概全的错误。依法可以以梦同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2018年9月14日为竣工日期。

环宇公司辩称,梦同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梦同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故环宇公司无需支付相应进度款。梦同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存在本金错误、适用同期贷款利率无依据、起算时限错误的情况。

决胜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梦同公司没有对案涉安装工程组织验收,环宇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事实清楚,应依法驳回梦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梦同公司逾期完工、逾期竣工而对环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属认定错误。因梦同公司逾期违约行为,导致环宇公司对决胜公司承担120万元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梦同公司负担。三、决胜公司并非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故不承担案涉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环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环宇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环宇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或早于2017年10月21日。二、梦同公司逾期完工导致逾期竣工验收超过500天,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推迟一天罚款500元/天”的逾期违约金。三、因梦同公司逾期完工、逾期竣工验收,导致环宇公司对第三人决胜公司的总包工程逾期,环宇公司已承担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由梦同公司承担。

梦同公司辩称,一、梦同公司未拖延工期。部分工程逾期竣工原因系环宇公司及决胜公司所致。梦同公司并无过错。环宇公司无权要求梦同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二、环宇公司因自身原因违约,与梦同公司无关。环宇公司无权要求梦同公司支付决胜公司违约金。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之规定,环宇公司与决胜公司签署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故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也无效。

决胜公司答辩意见同前所述。

梦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环宇公司、决胜公司向梦同公司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84049元。环宇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要求梦同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14000元(按500元/天自2017年11月23日计算至反诉之日为628天,实际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二、要求梦同公司支付环宇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梦同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节能门、窗、幕墙的加工、制作与设计、安装与施工的有限责任公司,环宇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决胜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1日,决胜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决胜公司将其开发的桃江县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与装修工程发包给环宇公司施工。此后经决胜公司同意,环宇公司将其中的桃江决胜中心铝合金窗和玻璃幕墙的制造、安装工程分包给梦同公司进行施工,由梦同公司与环宇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梦同公司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规定的外墙窗及幕墙工程和有关变更通知所增减的内容;工程造价暂估约2044760元,以上造价包括门窗检测费、幕墙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向梦同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所有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毕并验收通过后,环宇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及玻璃配件送达工地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支付3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产品相关资料交清,环宇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在7天内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的所有相关资料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待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在一星期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合同总工期为120天,工期从第一批预付款支付起开始计算;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超过原设计图纸15%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环宇公司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还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梦同公司应自检合格后、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24小时前报环宇公司组织验收,环宇公司收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验收合格,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告组织验收,直到工程符合规范要求方可继续施工。工程完工,依国家有关规范和湖南省质量验评标准进行验收。同时规定:梦同公司按合同提前交工,奖励500元/天,推迟一天罚款500元/天,出现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环宇公司不按时支付款项,严重延期违约给梦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严重延期支付部分的款项应按益阳市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履行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指定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签订后,梦同公司即开始对桃江县决胜中心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进行制作和安装,并在经同意后对部分窗型和幕墙进行了更改。2018年5月23日,梦同公司以环宇公司的名义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桃江县决胜中心优才公寓楼门窗幕墙工程的建筑外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进行检测,至诉讼时,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仅向梦同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的复印件。2018年9月14日,梦同公司向决胜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19年1月11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梦同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出梦同公司“承接的桃江县决胜优才公寓幕墙及窗工程,现有一个窗没有安装,其位置在H轴交1轴加4.5米长至2轴之间,建设方和监理方多次口头催促无结果,限在2019年1月18日必须安装完成。”2019年1月19日,梦同公司通过微信向监理单位发出工作函,2019年1月21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工作函向梦同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指出“1、贵公司其中一个窗拖着不安装(555天),导致建设方无法售楼,建设方要求产生的费用请贵公司承担,关于这个窗的安装问题:我监理部于2019年1月11日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并规定了在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现又限在2019年1月24日前完成;2、限2019年1月21日下午3点前,贵公司派人与建设方商讨《工作回复函》,否则,其责任等均由贵方自负,与建设方、监理方无关。”2019年1月24日,梦同公司通过微信向环宇公司、决胜公司和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工作回复函,就工期问题做出回复:“根据合同,我司于2018年1月30日5-16层全部完工,幕墙由于贵司做雨棚更改方案,玻璃开缺,个别几块玻璃因重新订货没有安装外,全部完工。1-4层,由于贵司改变方案,而工期后延,延期梦同无责,相反应得到合理的补偿,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1月30日。1-4层我司于2018年3月份全部完工,个别零星窗由于贵方洞口没有出来导致不能安装,因此,1-4层于2018年3月已全部完工”,在该工作回复函中就验收的问题作出回复:“由于我司4次以上的书面,若干次口头申请办理签证、办理验收、办理结算等工作,未得到贵司任何响应,因此,我公司将不再重复向贵方提交一切资料,也不参与上述所谓验收活动,贵司所称‘验收合格后’,才办理结算。我司认为,验收合格不合格,应以贵司向检测单位所委托检测,由受委托检测机构出示的检测结果为依据,5月份出具的门窗报告,6月份出具的幕墙报告,报告结果为合格”。同日,梦同公司再次以微信方式向建设方、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工作回复函,就工期回复如下:“根据合同,我司于2018年1月30日5-16层全部完工,幕墙由于贵司做雨棚更改方案,玻璃开缺,个别几块玻璃因重新订货没有安装外,全部完工;1-4层,由于贵司改变方案,而工期后延,延期梦同无责,相反应得到合理补偿,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11月30日。1-4层我司于2018年3月份全部完工,个别零星窗由于贵司洞口没有出来导致不能安装,因此,1-4层于2018年3月份已全部完工。”同时发出催款函,称“我司与量山公司达成协议20天左右完成推拉门完工,我司严格按合同将铝合金门已加工完毕,中空玻璃催办完毕,玻璃厂可以交付,由于我司尚欠玻璃公司70余万元,玻璃厂要求备款才可提货,因此,来函申请贵方支付70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玻璃厂欠款提中空玻璃的货。”2019年1月24日,益阳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函回复梦同公司:“贵司于2019年1月22日完成了决胜中心最后一个窗的安装,可视为贵司工程的完时间。请贵司进行自检,整理好竣工资料和一切检验资料,并书面申请要求建设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贵司与建设方进行结算。特此按程序进行。”此后,梦同公司未再向环宇公司或决胜公司、以及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也没有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环宇公司或决胜公司,以及监理单位。环宇公司、决胜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

一审法院认为,决胜公司将开发的桃江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和装修工程发包给环宇公司施工,环宇公司具备房屋建设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有关资质,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胜公司与环宇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环宇公司在承包了桃江决胜中心优才公寓建设项目中的室内外装饰和装修工程后,经发包人的同意,将其中的外墙窗及幕墙工程分包给梦同公司,双方签订《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梦同公司具备建筑节能门、窗、幕墙的加工、制作、设计和安装资质,而且分包合同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梦同公司与环宇公司所签订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受合同约束。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造价为“暂估2044760元”,并且约定了支付的期限,即“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向梦同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所有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毕并验收通过后,环宇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及玻璃配件送达工地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0%作为进度款;所有窗扇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支付30%作为进度款;全部完工,产品相关资料交清,环宇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在7天内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供验收合格的所有相关资料后,再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待一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在一星期内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已经向梦同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梦同公司虽于2018年9月14日向决胜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从双方在2019年1月期间的工作函中能够明显看出,直到2019年的1月11日,梦同公司仍还有个别铝合金窗和幕墙玻璃没有安装完工,由此能够说明梦同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向决胜公司申请竣工验收时并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2019年1月11日,双方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向梦同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梦同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前将未完工部分在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后又于2019年1月21日向梦同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梦同公司在2019年1月24日前完工,2019年,工程监理单位向梦同公司发出《回复函》,确认梦同公司承包的工程在2019年1月22日全部完工,并要求梦同公司“进行自检,整理好竣工资料和一切检验资料,并书面申请要求建设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与建设方进行结算”。但梦同公司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函以后,梦同公司未再提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至今双方没有对幕墙及铝合金窗的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环宇公司与决胜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环宇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的前三期的支付要求,由于梦同公司安装的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至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环宇公司与决胜公司对工程也没有实际使用,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第四期及以后的付款期限没有届满,梦同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及决胜公司支付尚余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环宇公司在反诉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诉环宇公司安装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的开工时间,无法确认梦同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行为、以及延误工期的具体天数,同时环宇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于梦同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环宇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故环宇公司要求梦同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梦同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和决胜公司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49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环宇公司要求梦同公司支付违约金31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416元,减半收取5708元,由梦同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9213元,由环宇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梦同公司为证明其于2019年11月9日再次向环宇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应原件,决胜公司及环宇公司分别签字、盖章表示确认的事实,提交了门窗资料签收单、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快递单。环宇公司为证明其已书面催告梦同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备齐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原件,前往工程地办理竣工与验收手续,并要求梦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梦同公司收函后,至今未履行函告义务,扩大了环宇公司实际损失,导致梦同公司违约金继续增加的事实,提交了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2019年11月15日)、EMS快递单、妥投证明。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梦同公司提交的证据,环宇公司质证认为,门窗资料签收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环宇公司的代表为文少龙,签收单上的人无权签收。梦同公司所交资料未达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且竣工验收应当由环宇公司、梦同公司、决胜公司三方到工程现场共同验收。催告函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达到梦同公司的证明目的。对快递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环宇公司提交的证据,梦同公司质证认为,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2019年11月15日)、EMS快递单、妥投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梦同公司已于2019年11月9日将全部门窗竣工验收资料原件交给环宇公司,且有环宇公司资料员的签字。庭审过程中环宇公司确认其已收到梦同公司递交的门窗竣工验收全部资料。2019年11月20日,梦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均到达工程现场,要求完成竣工验收,但环宇公司及第三方监理机构均未到场,故意拖延。

本院审查认为,梦同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19年11月9日向环宇公司提交了“桃江决胜优才公寓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事实。环宇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19年11月15日向梦同公司发出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的事实。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19年11月9日,梦同公司向环宇公司发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与《催款通知书》。2019年11月15日,环宇公司向梦同公司出具《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主要内容为要求梦同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备齐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原件,前往工程地办理工程竣工与验收手续;并向环宇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314000元与实际损失12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环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二、梦同公司是否应向环宇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涉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环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梦同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铝合金窗及玻璃幕墙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受合同约束。梦同公司曾于2018年9月14日向决胜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从双方往来的工作函可以看出,直至2019年的1月11日,梦同公司仍还有个别铝合金窗和幕墙玻璃没有安装完工。2019年,工程监理单位向梦同公司发出《回复函》,确认梦同公司承包的工程在2019年1月22日全部完工,并要求梦同公司“进行自检,整理好竣工资料和一切检验资料,并书面申请要求建设方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合格后,与建设方进行结算”。2019年11月9日,梦同公司向环宇公司发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与《催款通知书》。2019年11月15日,环宇公司向梦同公司出具《竣工验收与承担违约责任催告函》,主要内容为要求梦同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备齐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原件,前往工程地办理工程竣工与验收手续。但直至本案结案前,梦同公司与环宇公司仍未办妥工程竣工与验收手续。梦同公司主张环宇公司故意拖延竣工验收,但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环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况。故对梦同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现梦同公司安装的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未完成竣工验收,梦同公司要求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22380元及逾期利息84049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梦同公司是否应向环宇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环宇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逾期完工、逾期竣工验收系梦同公司的原因造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梦同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环宇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故环宇公司要求梦同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梦同公司、环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2元,由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1416元,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陈运泉

审 判 员 昌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玉姣

书 记 员 熊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