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银天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蔡卧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旭,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25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尹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水务局旁。
法定代表人:许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梦同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桃江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桃江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决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梦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人安装的玻璃幕墙及铝合金窗至一审判决时,再审申请人未再提要求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双方没有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对工程也没有实际使用,合同中约定的第四期及以后付款期限没有届满。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上诉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环宇公司故意拖延竣工验收,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环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况。但在二审判决前后,再审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通过工作联系函进行磋商,并多次派人前往施工现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相应检测报告原件,但被申请人环宇公司拒绝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再审申请人又多次向其发《律师函》催促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但被申请人环宇公司仍不履行。以上事实,再审申请人有《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检测报告、《工作联系函》、前往施工现场照片、《律师函》录音文件等新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所安装的工程均已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再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环宇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被申请人环宇公司均拒绝办理竣工手续,其拖延竣工验收的目的十分明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若法院不能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诉讼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够再得到维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
环宇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环宇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7日与2021年2月4日分别书面催告再审申请人备齐竣工验收的全部资料原件,前往工程地办理工程竣工与验收手续,并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二)再审申请人收函后,至今未履行函告义务,被申请人环宇公司实际损失不断扩大;(三)2021年2月4日,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环宇公司仍再次向再审申请人申明再审申请人作为施工方有义务在收到本函后一天内备齐竣工验收全部资料原件,并联系我司、监理方益阳市瑞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项目方决胜公司,共同前往工程地办理工程竣工与验收手续,并向我司承担日益扩大的逾期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再审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函告义务。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梦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孙建立
审判员  曾群山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佩夫
书记员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