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亿扬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新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5栋二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6871J。
法定代表人:张讯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新祺,男, 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辉,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壮,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桂武,男, 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 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西藏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新祺、原审第三人桂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藏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2020)藏0103民初89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
本案的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苗圃改造项目被纳入政府林业部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内容,并进行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2018年12月17日本案第三人桂武以挂靠上诉人的名义,直接与本案被上诉人签订《米林县苗圃改造项目劳务合同》,将本苗圃改造项目全部承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本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由此可见,该劳务合同的内容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该案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米林县人民法院管辖。
何新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何新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米林县苗圃改造项目劳务合同》能证明何新祺基于建设工程引发劳务纠纷起诉西藏亿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基于建设工程审查案件事实,故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因工程施工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县,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2020)藏0103民初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林芝市米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审  判  员   张 灵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普布卓玛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