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382号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轩。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号1幢2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向劲。
被执行人:向劲,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