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远平、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382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轩。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向劲。

被执行人:向劲,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催收诉讼费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川16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有实物、证券或存款、股权、网络资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