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382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轩。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向劲。
被执行人:向劲,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催收诉讼费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川16民终706号民事判决书,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劲有实物、证券或存款、股权、网络资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 莉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郑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