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执64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轩,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向劲,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民庭依据(2015)广法民初字第40号生效民事判决移送执行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劲建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报告无财产。本院采取总对总查询、不动产查询、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向劲名下有车并已查封(梅赛德斯-奔驰川X44××××),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已死亡且无遗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王德轩、被执行人向劲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的执行。
二、终结对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劲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对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劲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法定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武
审判员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