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8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佰极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风路三巷33号两路枫景2幢2单元2-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隧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轩。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5幢21-4。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佰极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佰极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并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重庆佰极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勇 贵
审   判   员   夏    文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洪 毅
书 记 员     陈 佳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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