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3民初164号

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户为×××银行账户中的3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保全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163010140000000000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32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灵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