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鸿美建材经营部与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206号之二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朝阳东路**陶瓷大世界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6HMM3D。经营者,陈美云,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宁市城**建国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J4H48。
法定代表人:马占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鸿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青0105民初4206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国华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文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